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!您不可不知

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!您不可不知

基於現今社會環境、時空與早期臺灣舊民法制定時的立法背景已經截然不同,過往對於成年的定義,應已不符合社會現況,立法院遂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,將民法成年年齡從原本的 20歲下修至18歲,並訂於112 年1年1日施行。於相關規定正式施行後,關於人民須負完全的刑事罪責(刑事責任能力)、完全的行政罰責任(行政法上責任能力)及民法上成年之法定年齡,均一致以人民年滿18歲作為基準。

18歲為成年,對日常生活有哪些影響?

1. 訂婚、結婚:

訂婚、結婚法定年齡一致化,不分男女,落實男女平等。(相關條文:民法§§973、980)

對於父母對「未成年子女」之保護、教養、扶養義務,及對於「未成年子女」對他人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,亦於112年1月1日起,子女滿18歲後,父母及無須再負擔上述法定義務及責任。(相關條文:民法§§1084、1116-2、187)

2. 訂定契約:

子女滿18歲後所為單獨行為(例如捐贈)與契約行為(例如購買商品、申辦手機門號等),均可單獨發生法律效力,無須再經由父母同意。(相關條文:民法§79)

3. 依公司法規定,擔任公司發起人、董事職務,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:

因此,於112年1月1日起,只要年滿18歲即可於公司擔任前述職務。(相關條文:公司法§128)

4. 於所得稅申報方面:

如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有「已是成年子女但尚在就學中」之情形,父母得於申報所得稅時,將該子女列為受扶養人,而得享有抵扣免稅額。另自112年1月1日起,除申報扶養抵扣之情形外,年滿18歲之子女須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。(相關條文:所得稅法§17)

5. 遺產稅扣除額方面:

被繼承人若遺有子女時,遺產總額可按子女人數,每人扣除50萬元免徵遺產稅。若為未成年子女,則得依其年齡與成年之年數差距,每年多扣50萬(例如16歲未成年子女,則得扣50+50*2=150萬元免徵遺產稅)。(相關條文:遺產及贈與稅法§§12-1、17)

應注意,民法該法定成年年齡之修正,並無溯及既往

亦即,112年1月1日後滿18歲之人方屬成年;換言之,在「新法施行前已滿18歲,但未滿20歲者」的情形,何時始屬於成年?就此,可參民法總則施行法§3-1第2項之規定,如於112年1月1日前滿18歲而未滿20歲,自112年1月1日當日起即為成年。

然若於112年1月1日前,依法院裁判或契約已得享有至成年(20歲)之權利或利益,例如夫妻離婚,有關子女扶養費之約定或裁判應按月支付至子女成年時,則其子女權利不影響,意即,仍得受領扶養費至20歲。

修正施行日前結婚,而新法施行後未滿18歲之情形,則其婚姻要件及未滿18歲成年前之身分事宜,例如有關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時之撤銷、是否為收養認可效力所及、是否置監護人、得否請求或令其由家分離等情形,於修正施行後至其滿18歲之期間,仍適用修正施行前有關未成年已結婚者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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