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前,快速追回他人欠債?談支付命令

「借款收不回、租金收不到、老闆不發薪」等,是讀者日常生活較容易遇到的問題。尤其在欠款金額不大的情況下,考量提起民事訴訟須跑法院,並支出的大量時間、金錢等成本,當事人往往會不知所措,遲疑是否積極追償。對此,除了先前提到的律師函外,本文將介紹法院核發「支付命令」制度及用途,彙整應注意事項及相關問題,說明如何藉由取得支付命令嘗試先行解決紛爭,於提出民事訴訟前,利用較低的時間及金錢花費,達成追回對方欠款或促使對方清償債務之目的。
1.什麼是支付命令?有什麼樣的優點及效力?
支付命令是一種督促程序,在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要件前提下,當事人可於訴訟前,採取此種簡易、迅速、節省程序上花費的法律手段,促使債務人依照支付命令上所寫特定請求,履行及清償相關債務,達成紛爭解決目的。
進一步而言,支付命令制度為了達到前述目的,在設計上,即和一般訴訟程序不同,具有「省錢、不用上法院、快速取得、可用來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、瞭解債務人態度」等優點;依相關規定,人民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後,法院不論債務金額多寡或請求標的大小,徵收的裁判費都只需要新台幣500元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),且法院於聲請狀檢附的證明文件齊備後,只須要進行書面審核,不會要求人民出庭說明(民事訴訟法第512條),此外,法院通常會在收到聲請後的1個月內快速做出准否的裁定,而於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,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異議,支付命令確定後,即得作為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的執行名義(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;通常取得執行名義的方式需經過:起訴、調解→訴訟程序→獲得勝訴確定判決,始能取得,相當曠日廢時)。
再者,若債務人有於收受支付命令20日內異議,雖支付命令於異議的範圍內將會失其效力,然依民事訴訟法規定,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,視作已經對債務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調解,而根據民法規定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,將可以阻止權利因為時效而消滅,避免自身權利睡著(可參「如何善用律師函保障自身權益」一文,中斷時效部分說明)。
總此,支付命令是便利債權人取償的好幫手,債權人可以於提出民事訴訟前,先利用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以保全自身權利,甚至使債務人對支付命令表態(即不回應或異議)。本文將於後續說明支付命令具體的適用範圍、聲請方法,及提醒注意近期詐騙集團相關濫用情況。
2.什麼情形可使用支付命令?應如何聲請及準備哪些資料?注意事項為何?
(1)當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的內容,為一定金額之金錢、可替代物、有價證券時,可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:
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
依照上揭民事訴訟法規定可知,當債權內容屬於「債務人須給付一定金額之金錢(例如:賠償損害、返還借款、積欠租金、薪水,新台幣50萬元)、可替代物(例如:大白兔牛奶糖100盒),或有價證券(例如:中華電信普通股之股票10張)」等3類情形時,債權人都可以選用此種便捷的方式,向法院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
應特別留意,雖然條文規定簡單,但法院實務上認為,前述三種債權內容中,若是請求給付「可代替物」,限於交易上不注重物之個性,得以同種類、同品質、同數量之他物代替之物,而不得聲請給付特定物;若請求給付「有價證券」,限於具有代替物之性質的有價證券,始可為之。
(2)確認債權內容符合規定後,聲請支付命令的步驟及準備資料如下:
首先,須撰寫「支付命令聲請狀」,載明債權發生的原因事實。司法院或地方法院網站,均有「書狀範例」可供下載使用。
準備可證明債權之相關文件。例如:借據、匯款證明、契約、支票、本票、Line對話記錄截圖、錄音及譯文……等。若先前已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向對方請求清償,能一併附上尤佳。
將支付命令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遞交給法院(應提出至管轄法院,詳後)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(民事訴訟法第77-19條第1款)。附帶一提,此費用於取得支付命令並聲請強制執行時,可併予主張由債務人負擔。
提出聲請後,若資料有缺漏,法院會發函要求聲請人補提資料,請依法院要求補提之資料種類準備,並於期限內補交。例如:債務人戶籍謄本,持前述法院函文前往戶政事務所即可申請。
(3)注意事項:
因支付命令需確實依法送達債務人,才能發生效力(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)。是以,聲請支付命令時,務必填寫清楚債務人姓名及住址。
聲請支付命令是依照「督促程序」,規範精神在於使一般較為單純之債權債務關係,能迅速、便利獲得滿足。因此,法院僅對於聲請內容為書面、形式上審查,而若提出聲請內容涉及較複雜法律關係,且所檢附證據無法由形式上判斷權利歸屬,聲請較容易遭法院駁回。
若是向錯誤的法院提出聲請,法院將會直接駁回聲請。因此須確認是否填寫正確的管轄法院(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)。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於以下法院管轄,若數法院均有管轄權,則得選擇其一提出聲請:
- ● 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。
- ● 債務人若為法人,為法人營業所之所在地法院。
- ● 債務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,且債務亦與之有關,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。
- ● 有多數債務人時,各債務人之住居所、或營業所之所在地法院,均有管轄權。
由於支付命令是一項相當便利、可快速取得的執行名義,因此極易遭到濫用,實務上也確實發生過支付命令被利用作為詐騙手段。為此,立法院於104年修正支付命令相關規定,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,於提出聲請支付命令時,對於債權人之請求須「釋明」之。意指:債權人必須於聲請狀詳細說明取得債權之原因,並附相當的文件予以佐證,使法院能據以判斷債權發生之原因事實,是否與聲請人提出之事證相符,而無顯著矛盾之處;若釋明不足而不合於前述規定之情形,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之規定,法院將駁回聲請。由上可知,提出聲請時,書狀當中須盡可能釋明清楚,以盡快獲得核發支付命令,使債權能順利進入執行程序而獲得滿足。
☆若仍覺得「釋明」的概念很抽象,可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與律師討論,或委請律師撰狀,亦不失為一個便利有效率的好方式。
3.提防他人不當利用支付命令:
雖然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命令聲請時應「釋明」,然而因聲請流程簡便,仍常遭有心人利用,以下兩種情況應特別留意,以免權益受損:
(1)戶籍地和實際居住地不符:
由前述可知,支付命令需確實依法送達債務人,才能發生效力,因此於聲請支付命令時,通常須填寫債務人住所地(即戶籍地)。但在臺灣常有為了節稅(例如:自用住宅稅率)、子女學區、疾病長期住院等因素,住所地(即戶籍地)與實際居住地不同的情況,故實務上常導致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送達住所地時,人民根本不知悉,最終無法在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內異議,只好以另行起訴的方式,來停止強制執行進行。因此,若有上述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的情形,仍要時常注意戶籍地址是否收到法院文書或郵局招領通知,以免權益受損。
(2)支付命令與假債權及犯罪工具:
104年7月1日以前,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審查標準,並未要求達到「釋明」的程度,且當時確定的支付命令(亦即經過20日未被異議而發給確定證明書者),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,因此,若未在收到支付命令20日期限內異議,只能於30日內提出「再審」,才有機會推翻確定支付命令的效力,且條件相當嚴格。
因此,詐騙集團曾大量利用前述法律漏洞,不實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,又利用民眾認為不實而不予理會的心態,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以後,據以強制執行、扣押被害者銀行帳戶及名下財產,當時被害者透過再審程序成功翻案機率極低,可說是求助無門。
104年7月1日修法後,雖然已經提高法院核發審查門檻,也修正為「不具確定判決同一效力」,然而,支付命令確定後,仍具有執行力而可據以發動強制執行;目前仍存在詐騙集團先行寄發「假存證信函」,並利用該作假內容,製造後續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的釋明文件,再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。因此讀者們也有可能先收到一份「不明所以的存證信函」,此時雖無立即的損害,但應提高警覺,一旦收到有誤或是不實的支付命令,一定要盡快於20日內提出異議,不可不慎。
倘若不小心錯過異議期間,仍可尋律師協助,透過訴訟方式確認債權不存在,以停止詐騙集團以假債權發動的強制執行程序,避免財產上損害擴大。
4.支付命令滿足債權之簡要流程:
(1)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及相關證明文件。
(2)繳交案件處理費用500元。
(3)持法院函向任一地政事務所,查調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,陳報予法院。
(4)法院核發支付命令(不符要件則駁回、須重新聲請)。
(5)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20日內得合法異議。
- ● 若債務人於20日內異議:
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日,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。 - ● 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異議:
待收受法院核發之「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」,債權人可持向任一國稅局,申請查報債務人財產,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。 - ☆另須注意,強制執行為另一法律程序,且具有一定之技術性,建議於查報債務人財產後,與律師商討、研擬執行對策。
5.小結:
支付命令是一種方便而有效的督促程序,但使用上也需要注意一些細節和風險。如果您有任何支付命令相關的問題或需求,歡迎聯絡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,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。
*~平鏡永明始終以協助當事人獲得最多的訴訟照料為職志,如有委任律師需求,歡迎預約法律諮詢~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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