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想和你有個家─釋字748號後同婚之繼親收養

我想和你有個家─談釋字748號後之繼親收養

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106年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,此釋字為臺灣司法史上一個重要的里程碑,明確宣告保障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,立法院隨後並依循釋字配套立法,以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」予以同性婚姻(下簡稱同婚)明文化規定。在這樣的法律框架下,同婚不再僅限於婚姻登記而已,更意味著同性伴侶可以透過「繼親收養」的方式,和伴侶及子女共同組成完整的家庭。

1.收養的分類?什麼是繼親收養?

民法上的收養分為三類,其一為「有血緣關係的收養」,又稱為親戚收養或近親收養;其二為「繼親收養」,或稱為他方收養,顧名思義指的是收養人依法收養配偶的子女;其三為「無血緣關係的收養」,指被收養者與收養者間沒有血緣關係,且也不是繼親收養的收養型態。

本文的主軸,是前述第二類的「繼親收養」,這樣的收養型態,有時是在父母再婚後,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建立的情感連結的表現。而對於同婚伴侶而言,與其說繼親收養是一種使一方與其配偶的子女,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的過程,或可以家庭感情又或以馬斯洛需求理論的面向理解,繼親收養不僅僅是生硬的法律程序,而是一種情感上的承諾,也是一種自我實現。

2.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對於繼親收養的鬆綁

108年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制訂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及第20條規定:「相同性別之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」、「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,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」。

依前述當時通過的法律規定,同婚伴侶雖然可以向法院聲請認可「繼親收養」收養伴侶的子女,但收養的對象必須嚴格限制在「必須是同婚伴侶親生子女時」才可以收養,如此規定下大大的限制了在同婚關係中,以「繼親收養」去組建家庭的可能,而與社會大眾法感情牴觸。質言之,在民法中從未禁止單身收養,因此單身之人本來即可與無血緣關係的人建立法律上親子關係(即前述第三類「無血緣關係的收養」),但依108年5月17日通過制訂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,在同婚中他方對象若有子女非屬親生而是透過收養而來,為無血緣關係子女的情況下,同婚伴侶竟就不能再收養他方收養的子女,顯然與異性配偶收養時的法制規範上產生落差,造成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的差別待遇,而不平等。

針對這樣的不平等,立法院已於112年5月16日再次修正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,明確規定「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,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。」不再限制只能收養同婚伴侶的親生子女,且明定同婚伴侶可共同收養。

3.辦理繼親收養的法律流程框架

根據各國的法律,繼親收養的程序和要求會有所不同。在我國,繼親收養需要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,包括向法院提出認可收養的聲請、經過審查(社工專業評估)、並獲得法院的認可。法院會根據收養人的資格、被收養子女的情況,以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來做出裁定。

依照目前累積的實務案例可知,不同縣市法院對於同婚伴侶的繼親收養,在審查階段會有小小的差異。例如有不少縣市法院會要求家長須取得親職教育課程時數(上課一定時數;相關課程資訊,可參考臺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網頁),也有法院會略過親職課程,直接指定社會福利機構進行社工訪視。

一般而言,社工訪視為收養必經的流程(不僅限於繼親收養),法院會發函請社會福利機構派社工前往家庭訪視。訪視過程中,社工除了提問外,也會觀察家庭環境、氣氛、家務分工、孩子的調適程度等等細節,來評估收養是否合適,一般會至少訪視2次,並作成社工訪視報告向法院回報,俾利法院作成判斷。

又依同婚配偶的繼親收養現況觀之,被收養人多半為未成年子女,此時法院依民法親屬法編整體規定的立法意旨,判斷是否適於認可收養的依據,仍以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」為判斷標準。因此,孩子對於與配偶另一方共同生活的調適程度(例如是否出現抵觸情緒),也會是社工訪視的一大重點喔!

《小tips:聲請認可收養〔繼親收養〕需要準備的相關文件及資料清單》

  • 家事聲請狀-聲請認可收養(未成年子女)。
  • 收養契約書。
  • 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。
  • 收養人的職業(例如在職證明)、健康(例如公立醫院體檢報告)、及有關資力的證明文件(例如所得稅扣繳憑單、存款證明、不動產權狀等)。
  • 收養人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(即俗稱良民證,可至內政部警政署線上申辦連結申辦並指定至較近之警察局領取)。
  • 收養同意書或契約書。
  • 聲請費用: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  •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一方為外國人時,應提出收養符合其本國法的證明文件。又如以上這些文件有在境外作成的,就需要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;如果是外文,應該再添具中文譯本。

結語:繼親收養的挑戰與考量

儘管繼親收養能夠帶來法律和情感上的穩定,但它也面臨著許多挑戰,應於辦理收養前一併考慮。首先,繼親收養常常涉及到複雜的家庭情感,但在情感層面,關係的建立並非一蹴可幾,孩子可能會對繼親存在抵觸情緒,尤其家長再婚的情形,孩子在心理上往往需要一些時間與來適應,並接受生活上的變化。此外,對於收養人來說,如何平衡自己與配偶及其孩子之間的關係,也可能成為一大挑戰。

總體而言,在釋字第748號解釋之後,法律氛圍確實變得多元、去框架化,畢竟法律原本就是為了相應社會生活需求而訂定,在這樣的轉變下,繼親收養制度確實能夠因應同婚伴侶共同組成家庭的想像及期望,並給予同婚伴侶更多的支持與保障。有了法律的支持,在可見的未來,相信繼親收養制度能夠幫助同婚家長為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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