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對警察局通知書,應掌握5大重點!

面對警察局通知書,應掌握5大重點、警察傳喚、到案說明、刑事偵訊

警察局通知書即俗稱的警詢通知,收到時代表警局認為被通知民眾與某一刑事案件有關連,員警欲藉由傳喚,請民眾到場當面釐清案情。通常民眾接獲通知時均事發突然,甚至有時並未收到警局的書面通知,而是直接接到警察局來電,口頭要求民眾配合到警局說明案情或協助調查,例如:「O月O日是否方便來警局一趟?」遇到這種情形,該怎麼辦呢?是否已經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(被告)?是否可以請律師一同到場協助?是否可以不去?

依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,受正式的傳喚通知,是法律保護人民可合法享有的訴訟上權益,通知機關並應提前通知、留予受通知人合理到場期間。

1. 接到警員來電要求到警局一趟說明案情,該如何應對?應注意的事情有哪些?

我們的建議是,不妨先詢問「案由」,也就是警局通知前往接受詢問的原因?以及自己是以什麼樣的身分受通知詢問?(例如是「犯罪嫌疑人(被告)」或「證人」身分?)請警局稍後再來電確認方便前往的日期、時間。並且,宜立刻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,由律師初步釐清發生了什麼事,及應注意事項等,較為妥適。若只接到警察局來電,口頭要求配合到案說明,您有權要求警局寄發正式的書面通知書;另外,若接受詢問的身分為「犯罪嫌疑人(被告)」,您有權於前往接受詢問當天,請律師陪同在場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
2. 接到警察局的電話,就急忙答應到警察局接受詢問,甚至晚上接受詢問。這樣做有什麼問題呢?

(1) 原則不得夜間詢問

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1項本文規定,警局詢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得於夜間(依法為「日出前,日沒後」)為之。但同條項但書亦規定,若有受詢問人明示同意、夜間拘捕的人別確認、檢察官或法官許可、急迫情形等情形,得夜間詢問。因此,若無前述幾種情形之下,突然接到警局電話問「是否方便晚上來一趟配合接受詢問?」此時,建議您和承辦警員溝通,另外約定較為方便合理的日期以及時間。

(2) 夜間單獨前往警局接受詢問的風險

民眾因白天要上班,因此同意夜間前往警局接受詢問的情形,所在多有。然而,即便已經同意,夜間精神狀況不佳,判斷力與記憶力都可能下降,陳述內容出錯的風險極高

  • 同意夜間詢問與否:
    如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,於夜間受詢問人本就有權利拒絕警察詢問,因此,若您感到疲憊或壓力,應勇敢拒絕,或要求更改時間。
  • 同意夜間詢問後於詢問過程:
    若在夜間詢問過程中,發生詢問時間過長(例如持續到凌晨)、身體不適(例如忘記服用及攜帶控制血糖或血壓藥物),或是突遭警員用過度急切的口吻詢問……等突發情形,此時,您有權要求警員:「我需要時間想一下。」或是直接請求暫停詢問,必要時得與警員另外約時間再繼續詢問,切忌因身體不適或疲累而隨口回應提問,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。

3. 收到「警詢通知書」,須注意上面哪些資訊? – 檢視通知書,爭取準備時間

「案由」:

警察局並不會無事突然通知您前去泡茶閒聊,因此在初期評估判斷中,警詢通知書上的「案由」欄位具有相當的重要性。收到警察局寄發的通知書,必須第一時間先了解自己受傳喚詢問的原因,一方面心裡有底可以讓心緒穩定下來,二方面若心有不安,可準備相關資料盡快尋求律師協助釐清案情、對於接受詢問一事預做準備。

另需提醒的是,「案由」裡面主要是寫涉及什麼樣的案件,有時旁邊會記載受通知詢問的身分,但多數沒有,此時就有必要再向承辦警員了解清楚,以免權益受損。

「年籍資料」:

年籍資料包括上面記載的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訊,若有疑義,仍應盡快向該警局確認清楚。

「應到時日」:

確認上面記載的傳喚日期以及時間,若太近(例如就在隔天)則不甚合理,雖然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就偵查中設有就審期間保障的規定,然而,基於保障民眾有充分準備時間,法務部有函釋認為:「檢警調機關發傳票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,或以約談通知令其到場,除有急迫情形外,『宜』酌留適當就訊時間,以利其準備應訊。」(詳參法務部(96)法檢決字第0960804808號 函)。因此,此情形仍須主動與承辦警員聯繫溝通,另與承辦警員約定較為合理的日期時間前往接受詢問,是比較妥適且符合訴訟權益的作法。

「不在通知書上,卻很重要的資訊」:

收到警詢通知不代表已經被認定為刑事被告。

釐清警察局是基於「犯罪嫌疑人(被告)」或「證人」身分傳喚您接受詢問,事關您涉入案情的程度,且各種身分應受的程序保障也各有不同,應盡可能向警局了解清楚,以便諮詢時律師更能針對您的情形給予法律上建議。

此外,請求律師陪同接受警察局詢問,是「犯罪嫌疑人(被告)」才有的法定權利,若警察局通知詢問時告知您的身分是「證人」或「關係人」,律師無法在場陪同,但您仍可於到警察局接受詢問之前,事先諮詢律師,了解受詢問時應注意的相關事項。

4.尋求律師陪同應訊:不只是陪伴,更是權利的積極防禦

(1)律師陪偵的優點

犯罪嫌疑人(被告)事前安排律師陪同前往警局接受詢問的優點是,若有前述身體不適、詢問時間過長,甚或警員詢問過於急切,使您感到精神上受壓迫等情形發生時,由律師直接向承辦警員即時反應,促請警員注意,保障您應有的訴訟權益。律師更能協助您:

  • 審閱筆錄,避免錯漏:
    筆錄是關鍵證據,律師會逐字審閱,確保內容與您的原意相符,並在發現錯誤時立即要求更正 。
  • 穩定心神,防止不當詢問:
    在高壓環境下,律師的在場能給予心理上支持,並防止不當詢問 。
  • 行使權利,擬定策略:
    律師會提醒您適時行使權利,並根據詢問狀況,為後續偵查或審判程序擬定有利策略 。

(2)誰可以幫忙請律師?

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,不只當事人自己,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(如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等)或家長、家屬,都可以獨立為您委任律師 。這在當事人被突然逮捕或處於慌亂狀態時至關重要。

(3)過程中遭轉換身分為犯罪嫌疑人(被告)時

時常有民眾隻身前往,在接受詢問過程中,突然意識到自己似乎涉入犯罪行為(無論是自己的或他人的),或是恐受他人證詞波及而被認定為被告的情形,此時,警員一旦認定受詢問人為犯罪嫌疑人(被告),依法即有「法定告知義務」,應當告知您有請律師陪同的權利,即使警員並未為此項告知,當您感覺有所疑慮時,建議要求暫停詢問並尋求律師協助,以免原先以為可行的回答,最後卻因遭誤解而百口莫辯。

5. 收到警察局通知書,可以不去嗎?不去會不會怎麼樣?

(1)如果您是「犯罪嫌疑人(被告)」:

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規定,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,警察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。這意味著若置之不理,最終可能遭到拘提(拘提屬於強制處分),屆時不僅人身自由受到拘束,會由員警強制帶往調查、偵訊,且當場上銬亦會對於名譽造成重大影響。

(2)如果您是「證人」:

  • 收到警察「通知書」:
   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,警察僅能以通知書請證人到場,法律並「未賦予」警察在證人未到場時可直接報請拘提的權力 (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、第71條第2項第4款規定)。
  • 收到檢察官或法院「傳票」:
    這是關鍵差異。若您後續收到由檢察官或法官開立的正式「傳票」,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經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得科以罰鍰,並「得拘提」之

由上述規定可知,於警察局通知到場的情況下,若您是「犯罪嫌疑人(被告)」,不予理會最終可能遭到拘提;若您是「證人」,不予理會則無遭到拘提風險。然而,於檢察官或法院以「傳票」通知到場時,則不問身分,不予理會均可能遭到拘提。因此,無論您是以何種身分收到通知,最穩妥的作法仍是謹慎看待,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場,應主動聯繫承辦員警說明並協商更改時間,切勿置之不理,以免衍生更複雜的法律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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