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善用律師函保障自身權益?

在日常生活中,可能遇到各種糾紛或爭議,舉凡合約違約、債務追討、權利受侵害等等。而於事件進入訴訟前,法律上提供了幾種可以先行用以宣示或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式,律師函即為其中之一。那麼,究竟律師函是什麼?有什麼功能和效果?收到律師函要怎麼回應?本文將為您介紹如何善用律師函保障自身權益。
1.什麼是律師函?
律師函是律師接受客戶委託,所撰寫的專業法律文書。內容中對於特定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闡述、回應、評價或主張,進而維護客戶權益及達成一定法律上效果,同時,藉由律師函發送,傳達對事件係謹慎及重視的態度。應注意的是,律師函寄發前,律師須與客戶充分討論,並評估律師函發放時機是否適切,才能達成有效溝通及迅速解決紛爭之目的。
2.律師函的功能和效果:
根據不同的目的和內容,律師函大致上可以有以下8種功能和效果:
(1)宣示及主張權利:
用以明確表達委託人的立場和主張。透過律師整理後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,向對方宣示自己法律上權利,並要求對方履行義務、停止侵害或為特定事項之催告。例如:要求下架侵權影片、刪除不實言論、停止竊佔土地等。
(2)整理事證說服對方:
用以提出與事實有關的證據。依照法律觀點分析和論證委託人訴求合理性及事件利弊得失,以說服對方接受或配合。例如:請對方履行合約、雙方協議商業上條件。
(3)履行法定告知義務:
用以踐行特定情況下之告知義務,以行使或保全法律上的權利。此處應注意的是,有些法律上權利的行使,須先行「催告」為時效起算時點,經常關乎加計利息的起算日期;有時「通知」時點則關乎法律行為何時生效。由此可見,發出律師函的時間點是一門大哉問。常見情形例如:書面預告解除契約、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通知、終止租約前之催告繳交租金等。
(4)中斷時效:
消滅時效,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。 民法第128條前段
消滅時效,因請求、承認、起訴等事由而中斷。 民法第129條第1項
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,若於請求後6個月內不起訴,視為不中斷。 民法第130條
委託人得以律師函方式行使權利,用以中斷民事案件請求權消滅時效的進行,避免因細故導致時間拖延,而喪失提起訴訟或主張權利的資格;然而,應注意若事件於律師函寄達對方後6個月內,仍未解決,則應考慮於6個月期滿前提起民事訴訟,避免因為時效不中斷而期滿,損及權利。
(5)存證及證明作用:
可用以記錄和證明雙方間發生過的事實、事件時間及地點、溝通內容、協商結果、法律行為諸如意思表示或形成權之行使等,作為證明文件之用,以備日後於法庭中提出。又於特定狀況下,可使用「律師存證信函」,以更好達成此作用。
(6)警醒作用:
可用以警醒對方。除表明委託人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權利、已尋找律師協助,及將來亦可能採取法律行動外,更督促對方審視己身,停止侵害、改正錯誤或履行義務,以防訟累。
(7)促使回應解決紛爭:
可用以促使紛爭解決,於委任人與對方僵局中,提供協商及溝通機會。通過詢問對方是否同意委託人的主張或建議,及在一定期限內要求對方回覆,探詢合理且雙方均可接受的解決方案,避免不必要的爭執和開支。
(8)提供法律意見:
可用以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及建議,幫助委託人得以全面考量法律上觀點,做出正確的判斷及決定,面對法律上困境或防止風險。
3.收到律師函要回應嗎?有什麼法律效果?
收到律師函時,代表與寄件人間,雙方就特定事件可能存有法律上紛爭,雖然尚處於可溝通、協調階段,但委託人一定程度上對該事件相當重視。如前述,律師函可作為訴訟上證據、權利行使的表彰、甚至一些法律策略用途(例如:以律師函載明要求返還特定物品,若拒不未返而涉侵占、以律師函請求履約,不回應而遭解約沒收訂金等)。因此,建議切末任意輕忽,而使權利睡著,宜先冷靜地閱讀瞭解對方訴求,並儘速攜帶相關資料尋找專業律師諮詢,由律師判斷剖析法律上可能遭遇問題及應對方式,保障自身權益並使事件和平落幕。
4.如何善用律師函保障自身權益?
當遇到糾紛或法律問題時,律師函可以是一種有效的解決方法。然而,如何「評估事件是否適合使用律師函」,及「在發送律師函時選擇恰當的時機」等,都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。以下是一些建議,有助讀者善用律師函來保障自身權益:
(1)攜帶與事件相關的文件、合約、收據、權狀等資料,詳細向律師說明事件的發生經過、時間、地點、參與人物,並且告知律師主要訴求及想要達成什麼樣的目的,讓律師可以更精確地分析事件,提出合適的建議與評估事件是否適合使用律師函。
(2)告知律師主要訴求及想要達成什麼目的和效果,並與律師討論有無其他建議處理方法,而在寄發律師函前,得以先行嘗試解決糾紛。
(3)除特定事件外,為達到寄發律師函的效果,多數情況下文字上會酌情避免使用過於激烈或冒犯性的措辭,以免對方產生反感或拒絕接受律師函的要求。此外,因委託人曾接觸對方,必定更瞭解對方個性、習慣,且較律師熟悉事件始末,故當律師撰寫完律師函後,請務必再次檢查內容是否正確、完整及妥適。
(4)選擇適當的發送時機。律師函的效果和影響,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發送時機,如果太過急切或者是發送時間不當,均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煩或使對方反感。因此,在發放律師函之前,需要評估事件本身的情況,並和律師商量適當的發放時機。
(5)瞭解事件相關的法律規定及程序。律師函只是法律程序的開端,接下來可能需要進行調解、仲裁或訴訟等程序,這些程序進行都需要遵循法律規定和相關程序規則。在使用律師函時,需要初步了解與事件相關的法律規定及程序,並避免要求律師於函中表達違法內容,以防止未來事件進入後續程序時,影響自身的權益和合法性。
(6)保持耐心和冷靜,注意對方反應。糾紛的解決往往需要時間和耐心,在與對方溝通協調的過程中,可能會遇到各種困難和挑戰,這時務必保持冷靜及耐心,和律師密切合作,共同解決問題。
(7)與律師保持聯繫,告知最新狀況。當寄發了律師函,應隨時注意對方的反應。如果對方同意上載的訴求和要求,這時需要的是確保對方履行承諾;反之,如果對方不同意,則必須進一步考慮是否採取其他法律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。
(8)不要濫用律師函。雖然律師函是一種強有力的法律工具,但不應該被濫用。不當濫用可能會損害自身的聲譽,甚至會對事件未來發展產生負面影響,因此,建議仍應慎重使用為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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